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飒姐团队:虚拟货币信息匹配是否构成犯罪?

imtoken手机版下载 2023-04-16 06:19:44

自94号文颁布实施以来,经营“提供定价、信息中介等服务”的虚拟货币交易所被认定为行政违法行为。那么,这种商业行为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为犯罪吗?是否应该被视为犯罪?飒姐团队将在本文中对上述问题进行解答和分析,并结合案例供大家参考。

飒姐团队:虚拟货币信息撮合,构成犯罪吗?

基本情况

一、传销获取客户

2016年3月,被告人罗委托技术团队开发VPAYAPP软件。 VPAY是一个使用VPAYAPP进行交易的虚拟资产平台。成为VPAY用户,需要通过推荐码推荐,然后下载软件进行注册。 VPAY中的数字资产分为“积分”、“余​​额”和“VPAY币”三种,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。

卖家可上网购买“余额”(每笔余额为1元),买家实时支付的80%将成为余额个人交易虚拟货币违法吗,剩余的20%将成为积分。余额可兑换积分,余额可兑换积分比例为1:6,积分以每天2/1000的比例释放到余额中。当释放的余额超过100时,可以按1:6的比例兑换成积分,属于静态收益。

有 3 种类型的动态收益。第一种是每推荐一个会员,积分释放率会提升5%-8%。二是推荐5位普通用户,15层内,任何人用余额兑换积分,积分释放速度提升1%-3%。第三种是推荐5个以上的普通用户,15层内任何有流通余额的人,积分释放速度提升0.4%-0.7%。每次推荐会员并将余额出售给会员,您将获得销售额的80%作为积分。余额可在APP内兑换各种虚拟货币。

开发VPAY平台后,被告人罗洪波受托要求技术团队基于VPAY的功能开发另一个名为TFC的项目。 TFC平台是VPAY平台的翻版。用于维护的 TFC 平台。

二、兑换操作

8、2018年9月,被告人罗某与被告人裴某商讨合作开设澳大利亚交易所(以下简称“澳交所”),裴某负责技术、开发、运营服务等工作。罗提供资金并动员VPAY用户在澳交所交易。

2018年10月,裴总带领员工前往柬埔寨金边操作ASX。 10月22日左右,ASX发行了稳定代币VRT币,并与VPAY平台打通了通道。罗先把 VRT 币转给裴,裴转给王和他的团队成员在 ASX 上卖。售价为1元/1,并收取1%的手续费。双方约定,1%的手续费由王和裴按一定比例分摊。王的团队每天将销售收入扣除手续费后转入裴某指定的账户。

澳交所成立后,罗委托被告赖某负责柬埔寨境内的监管工作,被告林某为澳交所工作人员,负责澳交所平台的代币检测和提现工作. ,用户数据收集和机器人工作刷交易量,林提供了一张自己的银行卡给裴,以收取出售VRT的资金。 2018年10月31日,被告人赖某分两次向裴某转账150万,用于购买VRT币。

案例重点

在梳理了上述事实后,飒姐团队认为本案定罪的重点有三个:

一、被告人的交易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;

二、被告人的获客方式是否构成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;

三、被告人发币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。

定罪结果

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作出(2020)向0502行初75号刑事判决书,法院认为:被告人罗、裴、赖、林违反国家规定)经营代币融资交易平台,发行代币吸纳资金,在非法网络平台上开展经营活动,扰乱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,构成非法经营的行为,被机关定罪。

案例分析

一、经营交易所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?

本案中的虚拟货币兑换为中国公民提供货币交易、法币交易等服务。考虑到虚拟货币被定性为资金的趋势和法币交易的风险,结合《支付结算办法》第三条中对支付结算的定义,飒姐团队认为,虚拟货币的运作汇兑符合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三项“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”的表述。

因此,虚拟货币交易的经营属于非法经营,但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,除了责任和违法金额外,还需要考虑非法经营犯罪的前提:“违反国家法规”。

不允许经营虚拟货币交易 研究所的规定来源于94号文,2017年94号文《关于防范代币发行和融资风险的公告》是联合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并由多个部委共同实施,其有效性等级为部门规章。

但是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“国家规定”有关问题的通知》第二条明确规定:违反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的,不得认定为“违反国家规定”。 "

据此,飒姐团队认为,被告经营交易所的行为缺乏对先决条件的否定。本案判决虽然被判非法经营罪,但仍缺乏相应的论据和依据,值得商榷。

二、境外经营不能逃避中国刑法的管辖

本案被告人为中国人,但其经营的交易所设立在境外,本案进入审理阶段,从判决结果来看,显然境外经营不能逃避我国刑法的管辖.

飒姐团队此前曾编撰过中国刑法管辖的文章。搜索和检查。我们在这里重申其要点:

1、根据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的规定,我国刑法对中国人在境外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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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在涉及币圈的犯罪中,受刑法保护的合法利益多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控制C端用户国籍对规避具有积极作用管辖权;

3、利益相关者 金融刑事案件的关键在于“利益相关者”。如果涉及的被害人人数较多,很容易进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。

三、数罪并罚的可能性

虽然本案仅以非法经营罪定罪,但从判决书的事实描述来看,被告的获客方式与被告不同。发行硬币的事实可能构成犯罪。

1、客户付款的刑法风险

被告设计了积分发放速度推荐客户获得奖励的机制,涉及数万人,等级远超3级。它似乎符合金字塔计划的基本结构。

但是,刑法第224条之一规定,组织、领导传销活动罪个人交易虚拟货币违法吗,要求“直接或者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者返利的依据”。飒姐团队认为,释放速度的奖励不是直接的金钱奖励或财产奖励,将抽象的权益解释为“报酬”或“返利”存在障碍,涉嫌类比解释。

因此,飒姐团队赞同本案一审法院的做法,不应以组织、领导传销罪等获客方式进行评价。

2、发币的刑法风险

从案件事实的描述来看,被告发行VRT币并利用其筹集资金出售给不明用户。该行为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

被告作为无金融牌照的主体,其融资行为明显违反金融管理规定,违法。发行硬币的宣传活动和公开白皮书符合非法集资的公开性。结合融资金额大、代币发行涉及人数多的特点,飒姐团队认为,被告发币能否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:

1、被告人是否向融资人保证本息,承诺币价和收益;

2、被告吸收的资金是法定货币还是虚拟货币。

评审文件没有描述吸引力和要吸收的对象等相关事实。飒姐的团队无法做出明确的判断。但根据现行法律法规,我们认为,对于这两个问题的肯定回答是,发币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前提。

写在最后

除了上述三种经营虚拟货币交易所的犯罪外,还有因“走后门”而被定性为诈骗罪的案件。姐妹队会单独讨论。总而言之,运营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可能存在刑法风险,但仍有很大的防御空间。文章的观点是一个家庭的话。如有任何问题,欢迎后台留言讨论,或发邮件至飒姐团队邮箱。